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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记录单为啥?逃脱赔偿责任

安庆晚报 2014-08-19 14:22 大字

 

本报讯(何军宏

 

记者周国庆)房主方梅需要安装防盗窗,2013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铝合金防盗窗制作安装业务的刘大意,双方约定材料及工资款1100元。几天后的上午刘大意带着助手顺利完成约定的工作,方梅留下二人吃了午饭,饭后便付清1100元材料、工资款。随后方梅要求刘大意给自家帮忙维修落水管,刘大意在切割落水管时从2.5米高处摔下致椎体骨折,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2014年4月刘某起诉到枞阳县法院,要求房主方梅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元。审理中,房主方梅向法院提交一份承揽加工业务记录单,用以证明刘大意本次维修属其承揽的业务范围,双方系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经法官认真甄别,该记录单上的时间被改动过,且该记录单并非双方就承揽业务的结算单,故不能证明刘大意与方梅属承揽关系,之所以私改原始单据,目的是方梅想减轻甚至逃脱对刘某的赔偿责任。

由于刘某长期从事的是铝合金制作安装高危工作,在高空作业过程中,自己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从高处坠落受伤,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减轻方梅的相应赔偿责任,双方的责任各占一半。

据此,8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方梅赔偿刘大意40000元,案经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名称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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