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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犬校园咬伤6龄童

安庆晚报 2014-04-08 15:06 大字

[摘要]饲养人、学校均担责

 

本报讯(胡其志

 

周和义

 

记者

 

周国庆)一只属国家禁养的烈性犬在小学校园咬伤6岁儿童,造成十级伤残。4月5日,该案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

2013年6月,6岁的杨某在枞阳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遭到一只闯进校园的大狗撕咬,杨某颌面部多发性撕裂伤;经诊断,杨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及时出警将大狗击毙,司法局、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和解。2014年1月底,杨某将狗主人陶某、就读的某小学告上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咬伤人的大狗是中华田园犬,属于国家禁养的烈性犬。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杨某属于无行为能力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机构应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据此,狗主人陶某、杨某所在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尽快解决案件,帮助受伤的杨某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4月5日下午,两名被告将20500元赔偿款交到法院,法官当即电话通知原告前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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