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00元借款协议引纠纷
本报讯(刘倩
记者
周国庆)本是亲戚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成仇。在该起民间借贷执行过程中,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枞阳县金社乡枫冲村以自有门面房共同经营一家家具店,200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孙某欲向其亲戚杨某借款,杨某将多年积蓄67000元借给孙某,并由孙某出具了书面借条,约定月息8厘。2009年12月20日,孙某因一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王某深陷丧夫之痛,家具店的生意也每况愈下;期间杨某多次找王某索要借款未果,于2010年2月27日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诸枞阳县人民法院。鉴于该笔债务系孙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欠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经法院一审终审,判令王某归还杨某借款本金67000元,并按2008年12月开始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0年9月3日,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履行义务,王某均以无履行能力为由予以拒绝,法院依法查询王某银行账户也一无所获。2010年11月3日,法院依法对王某自有的一栋门面房进行查封,并于2012年4月12日和2012年6月25日对该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2012年11月7日,法院依法裁定将该房产作价58300元给杨某,并折抵王某所欠债务,余款及利息继续执行。
迫于法院执行压力,2014年2月20日,王某来到法院欲与杨某和解。据统计,截至2014年2月,按照月息8厘计算,王某共欠杨某本金67000元,利息33232元;经承办法官调解,王某表示以目前经济条件只能偿还本金利息76000元。考虑王某丧夫且拖儿带女,经济确实困难,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将调解主攻方向转向杨某,建议杨某从亲情和人道的角度出发,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应钱款。2014年3月11日,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裁定书,裁定杨某退还王某门面房,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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