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出轨,夫妻订立忠诚协议
[摘要]离婚时部分协议不予支持
本报讯(吴革
记者
周国庆)夫妻之间为了防止意外发生,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离婚时,法院会支持这份协议吗?2月12日,枞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这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忠诚协议”部分条款不予支持。
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育一子。2012年12月,原告孙某发现丈夫方某有外遇,双方开始争吵不断。考虑孩子幼小,孙某没有提出与方某离婚。经协商,双方订立“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现一方出轨,则:1、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2、无条件同意离婚;3、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4、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签订后,妻子孙某发现方某再次背叛了自己,孙某于2013年12月一纸诉状将方某起诉到枞阳县法院,要求方某履行“忠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相互之间形成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单纯就放弃财产或者约定由出轨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赔偿金而言,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而离婚自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法院判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子女的抚养也应按照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而不能作为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
综观此案,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方某抚养、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孙某所有”的判决。“忠诚协议”中的第“2”条与第“3”条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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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
枞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枞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