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诉返彩礼被驳回
本报讯(周珊珊
记者
周国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并同居三年,分手后却因彩礼一事闹上法庭。12月27日,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解除同居关系引起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5月份经网络聊天相识恋爱,同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因李某当时未到法定婚龄,故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3年2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离家出走。2013年9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3.8万元,所生女儿由胡某抚养,李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枞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一直随胡某生活,为不改变其稳定的生活环境,由胡某继续抚养教育为宜,李某按当地生活水平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时止。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该规定,本案似乎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但具体到实际中,法院认为,在多数乡村地区,举行婚礼后就意味着双方已是夫妻,而不问是否履行登记手续。
就此案而言,原、被告之间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近三年,且生育一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因李某未达法定婚龄。法官认为此案不应机械适用法条,故对胡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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