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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不单行,雇员受伤后又遭误诊

安庆晚报 2013-11-17 15:51 大字

[摘要]索赔引发纠纷,法院一一判明责任

 

本报讯(陈杨进

 

记者

 

周国庆)家住枞阳的章某可谓祸不单行。去年5月,章某在受雇于刘某从事雇佣活动中不慎受伤,就医时又由于医院误诊,导致伤情加重,损失扩大。治疗终结后,章某找到刘某索赔时,刘某却声称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章某只得求助于法律。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章某一直受雇于刘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从事玻璃钢棚安装工作。去年5月23日,章某在施工中因自己的疏忽,不慎从玻璃钢棚架上摔至地面受伤,随即在当地医院拍摄X线片,并于5月25日转至枞阳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右距骨骨折,无明显移位,遂行石膏固定术。然而术后两个月,章某的伤情不见好转,于是先后到江苏昆山、上海等地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右距骨陈旧性骨折,明显移位,又行右距骨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为此,章某不仅花去了大笔医疗费,精神上也痛苦不堪。今年3月,章某起诉至枞阳县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自己无过错,认为章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认为章某就诊的枞阳县该家医院存在明显过错,致使章某伤情恶化,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枞阳县法院遂根据刘某申请依法追加该医院为共同被告,并根据刘某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就该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50%。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章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钢棚安装施工人员,应当熟知相关的安全规范,而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损害发生,属于重大过失,章某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因存在过错,导致受害人损失扩大,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参与度,本起纠纷的责任应按医院50%、刘某30%、章某20%的比例分担。

最终,在法官多次耐心协调下,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医院赔偿章某6万元,刘某赔偿章某3万元,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11月14日,该案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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