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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 肇事者伪造现场假装路人

安庆晚报 2013-10-24 16:00 大字

 

本报讯(周根义

 

记者

 

周国庆)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一般因其主观恶性不大,可以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但是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掩人耳目伪造事故现场假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并且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就不能得到从轻处罚了。日前,桂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桂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10月18日,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4月2日晚,桂某、汪某、章某在枞阳县横埠镇一饭店吃饭,席间三人喝了一瓶白酒后,又喝下几瓶啤酒。之后,桂某和县城一朋友相约准备前往枞阳县城玩耍,桂某要求驾驶章某的轿车,章某碍于情面,让桂某驾车,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汪某坐在车辆后排。桂某在酒精的刺激下,车速越来越快,坐在后排的汪某几次提醒其开慢点,但桂某仍然超速行驶。车辆行至枞阳县开发区城北出口路一弯道时,因车速过快失去控制,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灯杆后弹回又撞上电线杆,造成副驾驶位置的章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当地路过的一名驾驶员报了警。桂某和汪某相继爬出车外,桂某待汪某离开后,私自将章某从副驾驶位置挪至驾驶室位置,伪造成章某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现场假象,并电话告诉汪某不要说出事故的真相。交警部门赶至现场进行勘查时,桂某谎称自己是过路者,在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笔录的前三页以见证人身份签字,后因心里害怕,又以嫌麻烦为由拒绝继续签字。随后,桂某乘坐出租车自行逃离现场。二天后,桂某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桂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经鉴定,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在149km/h-155km/h之间,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价值3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被害人章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桂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法院就民事赔偿问题多次主持双方协调,但桂某及其亲属除了在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部门预付了3万元赔偿款,之后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桂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桂某虽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桂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伪造现场并逃逸,没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不足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根据事故造成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情况,依据相应证据判决桂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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