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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

安庆晚报 2013-05-10 17:05 大字

 

本报讯(吴革

 

记者

 

周国庆)夫妻二人闹矛盾,妻子离家出走后竟私自将怀孕七个月的胎儿引产,丈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这起离婚案件在枞阳县法院开庭审理,5月8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原告方某(男)与被告朱某(女)都是枞阳县项铺镇人。2012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相处融洽,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但随着小生命的孕育、家庭事务的逐渐增多、共同开支的不断增长,矛盾日渐突显,两人不断地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

今年3月,夫妻两人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朱某负气跑回娘家,眼看一个月过去了,两人之间仍无和好迹象。丈夫方某既没打来电话,也没有上门道歉,朱某开始心灰意冷。一气之下,朱某私自去医院将已怀孕七个月的胎儿做了引产。

方某及其家人在知道朱某私自引产的事情后非常气愤,4月1日,方某一纸诉状将朱某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请求朱某赔偿其私自引产造成方某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据此,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原告方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坚持离婚;朱某也意识到与方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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