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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法不容罚金又判刑

安庆晚报 2013-03-14 17:29 大字

 

本报讯(何军宏

 

记者

 

周国庆)“醉酒驾驶入刑”的刑法规定实施近两年了,然而社会上仍然有一部分驾驶员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在饭桌上,喝起酒来是“感情深,一口闷”。酒后晕乎乎地开起飞车,一旦发生事故,悔之晚矣!3月12日,枞阳县的周某就因为醉驾被枞阳县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8月8日晚,身为小老板的周某与几个朋友在大酒店聚会,席间相谈甚欢,几个人一时兴起,喝起酒来。就这样,几个哥们推杯换盏,一直到22时才尽兴。当晚23时许,周某驾驶的轿车在103省道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将周某送到医院抽血检验,其结果是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8mg/100ml,属典型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的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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