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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如此扣发员工工资合法吗?

安庆晚报 2013-02-06 17:43 大字

 

近日,枞阳县义津镇胡女士来电:2011年3月,我在枞阳县一家手机专卖店工作。去年底,我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安庆市区一家电子公司业务员销售手机,并得到2000多元的提成。没有想到的是,老板得知这一情况后,扣发了我一个月工资。老板这样做是否合法?

跑腿记者

 

汪秀兵

胡女士说,她与枞阳县这家手机专卖店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和协议。“我每月收入只有1500多元。去年12月份,安庆一家电子公司一位的业务员找到了我,让我帮助其销售某品牌手机,销售后有提成。”

胡女士说,为了拿些提成,其通过业余时间,动员亲朋好友,帮她销售手机。“这件事不知怎么让枞阳这家手机专卖店老板知道了。老板为此扣发我去年12月份的工资。”

对于胡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柏星律师。郑律师说,根据胡女士反映的情况看,枞阳县手机专卖店老板扣发员工的工资行为是违法的。首先,胡女士没有与这家手机专卖店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胡女士利用业余时间帮助销售某品牌手机,并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兼职行为;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没有罚款权利。因此,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郑律师说,本案中,枞阳县那家手机专卖店老板直接扣发胡女士去年12月份工资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枞阳县手机专卖店必须有证据证明胡女士在利用业余时间销售手机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且必须书面告知及保证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能要求胡女士赔偿损失。”

对此,郑律师建议胡女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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