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多年 老人时时挂念儿女
[摘要]律师:子女不赡养老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元月22日,家住枞阳县的江女士来电:我与前夫离婚很多年,当时在离婚时,由于我的自身条件困难,一双儿女都是由男方抚养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十分挂念孩子们。但他们却以我当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与我接触,这让我感到很伤心。
晚报记者
余菲菲
江女士今年54岁。她告诉记者说:“在我10多岁的时候,由于家庭困难,母亲便早早将我嫁到邻村一户人家。由于我和丈夫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两人的关系一直不和睦。我丈夫常常因为酗酒对我拳脚相加。我多次想过离婚,但都遭到了丈夫的拒绝。无奈之下,我只得装傻,最终才得以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江女士说:“当时,我和丈夫已生育一儿一女。在离婚时,法院将9岁的儿子判给了丈夫抚养,而7岁的女儿则是由我进行抚养。由于我没有固定住所,离婚后只得带着女儿到一座寺庙打工和借住。当时女儿正值长身体的时候,再加上我每天打工也无暇照顾女儿。经过再三考虑,我还是选择将女儿送回前夫家中,由其进行抚养。”
回忆此事,江女士十分伤心。她告诉记者说:“由于当时我在村里一直被传患有精神病,就没有再婚。这些年来,我一直独身,靠四处打零工维持生计。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十分挂念我的一双儿女。后经四处打听,得知他们都在江苏常州打工。于是我就攒足了路费,一路摸索到了儿子家中。不料儿子在看到我后,不仅不认我,还在夜间开车将我丢到了高速路口处。幸好当地的公安部门又帮助我找到了女儿,并将我送到了女儿的家中。女儿虽然接受了我,但她每天都给我脸色看,还将我锁在房间里,不允许我出门,这让我十分难过。”
“这种情况下,我只好离开了女儿的家,回到了枞阳老家。”江女士说:“前夫在得知我到常州找过儿女之后十分生气,并为此打了我。”江女士说:“无奈之下,现在只得在安庆市区四处流浪。”
江女士心酸地说:“我现在年龄大了,没有什么其它要求,自己也能勉强糊口,并不需要他们(儿女)赡养我。我唯一的希望,只是想儿女们能够体谅我,能经常和我通通电话,保持联系。”
元月22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江女士户口所在地———枞阳县
山镇大港村村委会。对于江女士反映的情况,大港村何宗才书记却称:“江女士精神有问题,而且其儿女也长期居住在外地。我们没有办法协调此事。”
记者随后就此事咨询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的何杰政律师。何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人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江女士子女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如果江女士的子女拒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那么江女士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记者手记: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由于常年生活艰辛,54岁的江女士看起来显得比同龄人更加苍老。而其随身携带的全部“家当”实际上只有一床十分单薄的棉被。很难想象,在严寒的冬天,她是怎样靠这样一床薄棉被来取暖生存的。谈及自己的遭遇,她十分坦然,并且没有任何怨言,让人十分心酸。
2012年12月28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常回家看看”条款,并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法律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江女士子女如此不孝的做法,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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