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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签名不一 债主催款落空

安庆晚报 2012-09-17 18:35 大字

 

本报讯(张金林

 

记者

 

周国庆)写借条时署了一个名字,再写还款计划时又署上另外的名字,一般的债权人对此不太在意,殊不知一旦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时,麻烦就大了。9月1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不仅提供了借条原件作证,还提交了一份承诺还款书,但前后两次的署名大相径庭,最终法院还是以举证不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左飞与被告唐志都是生意人,相互之间都以哥们相称,左飞只知道别人都称唐志为唐老板,自己也就这样一直称呼他,并不知道其真实姓名。十五年前,唐志声称做业务资金紧张,就向左飞提出借4500元用以周转,承诺月底还款,左飞二话没说,就拿出4500元交与唐志,唐志收钱后,打了一张欠条给左飞,落款处署名为唐成。左飞以为唐老板就叫唐成,就收下了欠条。

转眼到了月底,唐老板并没有兑现承诺,于是左飞开始电话催要欠款。此时,唐成说正在外地做装潢业务,没时间回家,于是就写好一份还款承诺书寄给了左飞,承诺书落款处署名是“唐志”。唐成在寄来承诺书后似乎人间蒸发,左飞四处打听,也不知唐成的下落。后左飞经过调查了解,才知道唐老板的真实姓名就是唐志。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左飞认为承诺书是唐志写的就有效,至于借条上的名字不一样应该没什么关系,殊不知,他正中了唐老板的圈套。经过几年的苦苦寻找、催讨未果后,左飞最终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所谓的唐老板告上了被告席。

可让左飞有苦难言的是,诉状上状告的是唐志,在庭审中陈述的也一再强调是唐志向其借款,可借条上的落款人却是“唐成”,而承诺还款书上的落款人又是“唐志”,这4500元究竟是谁借的呢?唐志与唐成是不是同一人?左飞对此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属法律上的举证不能,法院无法认定“唐志”曾向左飞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左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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