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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动手伤和气 损害财产要赔偿

安庆晚报 2012-05-17 20:18 大字

 

本报讯(洪燕

 

记者周国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也是社会和谐的标志之一。相互尊重,团结互助是处理邻里关系的最好选择,如遇小事不理智,损失的不仅是钱财,还有难以修复的和睦关系。5月15日,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宣判的一起邻里因小事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就是一个教训。

家住枞阳县麒麟镇的姚某与同村的盛某原是邻里,也是共同合伙承包本村荒山栽树的合伙人,关系一直和睦,后因种种原因双方退了伙,并各自与本村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继续种树。都说同行是冤家,双方因承包面积与地界问题常发生争吵,后虽经村委会调处明确了各方承包面积及相互界限,但是两方的怨气似乎有增无减。2011年4月17日下午,盛某的妻子邹某突然拔掉姚某承包土地中的15棵樟树,姚某气愤之余进行了补栽。没想到第二天,妇唱夫随,盛某骑摩托车来再次拔掉姚某的十几棵樟树。盛怒之下,姚某一纸诉状将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968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共同侵权案件,虽然姚某只起诉盛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邹某也是这起案件的共同侵权人,法院依职权追加邹某为共同被告。庭审中两名被告均承认拔掉姚某的树苗,但是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认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犯公民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盛某、邹某拔掉姚某的树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应与实际损失相符,因此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姚某经济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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