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分配 出嫁女岂能打折
本报讯(吴利平
记者
周国庆)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出嫁女土地补偿款被打折分配的案件,判决支持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按本居民组的居民同等分配。
舒某系枞阳县枞阳镇某居民组居民,1990年11月舒某结婚,户口仍在该居民组未迁出。2011年12月,该居民组土地被征用,对所得土地补偿款按每人口19345元进行分配。而居民组以舒某已经出嫁且不在本村民组生活为由,对其按半个人口进行分配,即分得土地补偿款9672.50元。舒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与他人同等分配,居民组未予答辩亦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不同于普通的集体经济收益,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土地被征收而永久性丧失土地的一种补偿,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舒某出生于该居民组,一直随父母在该组居住生活;虽已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具有该居民组成员资格,舒某要求按一个人口全额支付其土地补偿款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4月10日该判决书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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