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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到判决书就不履行还款义务?

安庆晚报 2012-05-09 20:21 大字

[摘要]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讯(吴利平

 

记者

 

周国庆)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定期宣判,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领取判决书,依法视为送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王某以没有收到判决书、未行使上诉权利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来,王某系私营业主,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3月份诉诸法院。枞阳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吴某也不予认可。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于今年3月底就该案进行宣判。宣判之日,王某确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4月中旬,吴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当法院通知王某还款时,而王某却振振有词,称其并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也不知道要给付多少款额,法院驳夺了其上诉权利,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王某在听了执行法官的解释后,第二天主动偿还了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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