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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主人担责

安庆晚报 2012-02-07 20:59 大字

 

本报讯(杨佳佳

 

李翔)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起宠物,宠物给人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狗咬伤而起诉狗主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2011年12月14日上午,退休职工章某来到电器维修店。虽然店门敞开,但因为店里一直没有人,章某便绕到后院去寻找维修人员汤某,不料被汤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流血不止。因为找不到汤某,章某单独前往枞阳县卫生防疫站就医,花费医药费1932元。

事后,章某找到汤某要求给付医药费,汤某以后院为私人场所,章某擅自闯入被咬,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付医药费。双方协调不成,章某遂起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动物伤人在民法当中属于一种特殊侵权,目前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汤某承担60%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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