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擅自提价法院判赔违约金
本报讯(陈刚
李翔)商家应以诚信为本,但并非所有的商家均能信守约定。近日,枞阳县老洲镇的棉籽收购商刘某就因不信守约定,擅自提高合同中约定的棉籽价格向他人出售棉籽,被合同的相对方告上法庭,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在查明刘某存在违约情形后,依法判决其给付合同相对方合同违约金5000元。
家住安徽省淮南市的赵某与刘某在从事棉籽交易中相识。2010年10月25日,赵某交付9万元给刘某,向其预购棉籽,刘某收到上述预付款后,向赵某出具一张收条,收条上载明了定购棉籽的价格为1.29元/斤,并注明价格不涨不跌,开票有效,违约承担5000元经济损失。
次日下午,赵某即驱车来到枞阳县老洲镇刘某处,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棉籽。因当时棉籽供不应求,且价格在不断的上涨中。刘某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于是要求赵某按1.32元/斤价格的计付棉籽款,赵某虽据理力争,但刘某就是不交付棉籽。在交涉无望后,赵某为避免车辆放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只得以1.32元/斤的价格提走棉籽。
交易结束后,赵某觉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在向律师咨询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给付违约金5000元。
枞阳县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与赵某虽未订立正式的合同,但赵某出具的收条,其内容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合同的效力,且该收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赵某在交付9万元棉籽款后,刘某即负有按约定的价格交付棉籽的义务,其擅自提高棉籽价格进行交易,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给付条款合法有效,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遂认定,刘某擅自提价构成违约,于是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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