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扣划存款赢得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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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莲
张勇
国庆
本报讯
7月11日,枞阳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在执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针对查询到的一笔银行定期存款采取了暂缓扣划的方式,主动在案外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这种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人性化办案方式避免了被执行人近万元的利息损失,也赢得了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案件最终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圆满执结。
2008年12月27日18时34分,被执行人刘某驾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新凤北路行驶时与申请执行人傅某发生碰撞,造成傅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傅某就事故赔偿和二期内固定拆除术费用先后两次以刘某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先期判令刘某赔偿傅某22408元损失的判决已执行完毕,但后来判决刘某应赔偿傅某的二次手术费用10071元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因刘某住所地在枞阳县,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便在傅某申请执行后将该案委托枞阳县法院执行。由于刘某长期在外务工,一时难以找到本人,枞阳法院执行局接受案件后遂多方查询刘某存款情况,终于在一家银行查到刘某有一笔5万元的三年定期存款。按规定法院可以当场扣划执行款,但这样一来刘某的5万元定期存款利息将按活期利率计算,届时将损失近万元的利息。
之后,执行法官本着为刘某考虑,暂时向银行出具了冻结手续,接着通过刘某所在镇、村联系到其兄长,告之刘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利害关系,让其通知刘某主动履行义务,避免法院直接在银行扣划。刘某接兄长电话后有感于法官为其着想,很快主动将应缴的执行款通过银行汇到了法院执行专户,并在电话中向执行法官表达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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