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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无证驾驶酿苦果

安庆晚报 2011-05-19 22:46 大字

[摘要]父子俩一死一伤

 

 

会娟

 

王飞

 

国庆

本报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规定中明确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然而,有些人却触碰法律“红线”,因此而酿成苦果的事件时有发生。5月17日,枞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父子俩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案,就是血的教训。

2010年6月25日,一年一度的中考刚结束,参加完中考的小盛在家没事即与父亲一起上街,17岁的小盛骑着一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父亲盛某坐在其后面,当两人的摩托车从公路东侧上公路时,与家住六安市舒城县的宋某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由安庆市驶往合肥市)相撞,造成小盛当场死亡、盛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枞阳县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盛负事故次要责任,盛某无事故责任。事后,就小盛死亡的赔偿问题得到了解决。盛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颅脑外伤,脑外伤致精神障碍,花去医疗费25405.86元。同年11月盛某的伤情被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2010年12月,盛某的法定代理人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肇事货车登记车主某运输公司及肇事货车承保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68655.06元。

庭审过程中,宋某答辩称不存在再赔偿,因其与原告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并将该份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协议载明:宋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方12万元,另将该事故的保险赔付款全额赔偿给原告方,由盛某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保险赔付款。承办法官通过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盛某各项损失87562.45元。对于盛某的其他依法应由宋某赔偿损失部分,考虑到宋某与盛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宋某也实际按照该调解协议已履行了补偿义务,原告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法院遂未判决宋某承担赔偿义务。

虽然该案的赔偿问题依法得到了解决,但让人深思的是盛某无视交通法规,让自己未成年的儿子骑摩托车,最终酿成了付出生命代价恶果,这不能不说是惨痛的教训。目前各中小学放暑假在即,希望广大家长以此为鉴,教育子女注意暑期安全,让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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