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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基础不牢闪婚带来伤害

安庆晚报 2011-02-22 23:22 大字

 

 

周正春

 

周国庆

本报讯

 

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认识后十天即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天天争吵,女青年先后两次提出离婚。2月19日,枞阳县法院依法作出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

原告乔某(女)与被告尹某(男)系枞阳县义津镇村民,2009年农历正月初二,乔某经尹某的舅舅介绍与尹某相识,正月十二双方在媒人的撮合与家人的张罗下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乔某与尹某一道到芜湖市做生意。没过多久,双方开始为生意上的事和家庭经济问题闹出矛盾,几乎是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由于双方家庭其他成员的介入,夫妻之间的纠纷不断升级,一次,两人吵打后还惊动了当地的一家电视台。2009年10月28日乔某生下一女儿,按理说女儿的出生应该给家庭增添许多的欢乐,可据乔某称,尹某重男轻女,对其母女态度恶劣,致使其无法与尹某共同生活。乔某不得不带着女儿回娘家。2010年3月,乔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尹某离婚。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尹某不同意离婚,称如离婚,乔某要给付其因为结婚付出的所有花费共计17万余元,并扬言如法院判决离婚将不放过乔某一家。法官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如判决离婚将不利于矛盾的消除,甚至有负面社会影响,于是驳回了乔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纠纷暂时得到了平息。六个月后,乔某见尹家对自己及孩子还是不闻不问,觉得自己一人带孩子压力较大,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尹某的母亲作为尹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鼻涕一把泪一把地诉说乔某的不是。法官见此情景,一面要求尹某的母亲保持克制、冷静,一方面做调解工作,分析双方婚姻出现“红灯”的实质原因,如果让这桩婚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当事人及家庭均不利。庭审结束后,法官又深入到当事人家中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尹某及家人认识到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同意解除婚姻,2月19日,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双方对法院判决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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