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被撞身亡 民政局代为索赔
[摘要]法院:无法律明确授权,民政部门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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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娟
正春
国庆
本报讯
流浪乞讨人员如因侵权行为导致伤亡的,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做法,就是民政部门作为其管理人可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去年12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规定,在法律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再具有代为起诉的主体资格。3月1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对枞阳县民政局代无名氏起诉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2006年6月22日,家住安庆市迎江区的朱某驾驶一辆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由枞阳县城驶往铜陵市,途经S103线116.7KM处时,与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枞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枞阳县民政局认为,其作为流浪人员的管理者和本起事故中无名氏死亡后的具体事务代理人,可以代为主张权利,于是于2010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枞阳县人民法院以往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以调解的方式,确认各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协议。2010年12月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明确规定了该种情形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根据省高院的通知,枞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代为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案死者身份不明,赔偿权利人明确,枞阳县民政局与本案死者无名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枞阳县民政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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