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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出事故 同饮者担责

西部法制报 2019-10-31 00:41 大字

魏娟记者马文青刘鸯

三个老乡聚会饮酒,其中一人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不仅担负了刑事责任,还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他将当天一起吃饭饮酒的两个老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018年1月24日,恰逢腊八节,当晚从安徽来西安工作的张成,邀请老乡王军和董超来家中聚会吃饭,三人开怀畅饮。酒足饭饱之后,王军并没有因饮酒而放弃开车,而是酒后驾车先送董超回家,然后在返回自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军酒劲上头,车辆失控,撞上绿化带行道树,导致车辆损坏,自己也因车祸致使胃破裂、多处脏器挫伤、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近8万元。同时,因醉酒驾车,王军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后,王军将张成和董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他所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他本人应对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张成和董超作为共同饮酒人,在王军饮酒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张、董二人在王军酒后驾车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通知王军的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在主观上对王军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最终,法庭综合该案情况,认为王军应对其受伤结果承担80%的责任,张成和董超共同承担20%的责任,以王军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203256.23元计,判决张成和董超应承担其中的20%即40651.25元。莲湖法院宣判后,三名当事人服判息诉,近日,该案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聚会饮酒,各人都应量力而行,同饮者特别是组织者更应做好散席后醉酒者的安全护送义务,喝酒人自身也应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酒后不开车,避免上演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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