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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吗?

新安晚报 2019-10-30 10:43 大字

王某持个人签署的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A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其所购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登记机构以王某未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未到窗口申请为由,认为王某要求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A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做法合适吗?

针对这一案例,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释称:该案中的登记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合适。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介绍说,根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五个环节。其中,在申请环节,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申请人有其他要求,所以夫妻一方就有资格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

《条例》第16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界址范围、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六项。同时,《条例》第17条对申请材料提出了“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两方面要求。在申请、受理环节,登记机构行使的是一种形式审查的职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只要达到了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登记机构就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中,登记机构在受理环节实质审查了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财产的实际权属等,属于超越程序审查。因此,该案中的登记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合适,登记机构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时,要有正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推进,精简和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建议登记机构在处理类似该案的情况时,只要当事人提供了《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且这些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依法对不动产界址范围、证明材料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性、登记申请合法性进行查验。出现夫妻一方要求将共有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况时,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进而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即可。如此,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又可以有效规避登记机构的行政败诉风险。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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