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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和转供电 加价清理告知书

大江晚报 2018-11-14 01:00 大字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省物价局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完成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价任务。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享受到降价红利,按照《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要求,现将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和转供电加价清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安徽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一)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5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42分;

(二)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79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3分;

(三)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10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7.66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一)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皖价电〔2018〕27号”要求,填报“转供电单位收费情况调查表”、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于11月15日前加盖公章报市发改委(物价局),报送邮箱:997588215@qq.com ,传真电话:3850753。

(二)2018年省内已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价7.66分/千瓦时,各转供电主体要在9月底前将今年以来的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三)11月底前,按照“皖价商﹝2018﹞87号”文件规定,市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转供电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四)物价部门将于9月20日到12月20日期间,对转供电环节加价情况开展集中专项检查。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费用、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66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等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各转供电主体要在收到告知书后签收登记,并在经营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此告知书,同时将告知书复印件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并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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