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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提交审议玩价格欺诈 当心关门停业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31 11:05 大字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的,出现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对于这些现象,今后或将有法可依!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召开,听取并审议关于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将重点对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比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

经营者违反规定,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经营者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等内容的,也将受到相应罚款。

(姜曼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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