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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市级政府要为空气恶化“买单”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31 11:02 大字

本报讯 (星级记者 程茂枝 实习生 陈梦林)空气质量 (PM2.5和PM10)恶化的,市级政府要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将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和一次性奖励。 7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从今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一创新性的大气生态补偿制度将在安徽省全面实施。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安徽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省环保厅等部门将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将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办法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计算公式,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办法还规定,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生态补偿,是一种让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受害者得到补偿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已在安徽省探索多年。 2011年起,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流域实施;2014年,全省首个省级层面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落子大别山;今年元旦起,安徽省又在全省推行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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