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引纠纷 厂家致歉消费者
安徽网 环巢湖频道讯 日前,巢湖市凤凰山市场监管所快速有效处理了一起因食品生产日期引发的消费纠纷,厂家退还消费者商品货款111元,并赔礼道歉,同时补偿3盒价值185元的银鱼干和2盒价值90元的虾子酱。
据了解,3月5日,张(化姓)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3盒总价111元的某品牌银鱼干,当时没有注意生产日期,回家后发现生产日期字迹模糊,疑似2016.2.24,保质期18个月,怀疑商品已过保质期。张女士表示,自己前去退货,超市老板以日期无误拒绝退货,且态度恶劣。无奈之下,7日上午,张女士来到凤凰山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该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超市能提供供货方证照资质、产品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且超市老板提供此批次银鱼干票证通上的生产日期是2018.2.24。为弄清此事,执法人员前往食品生产厂家进行调查,经查确是8字掉了一点,打印生产日期后,喷墨未干时即操作包装所致,与银鱼质量无关。
执法人员表示,生产日期辨别不清会误导消费者,属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厂家承认工作有误,主动退还张女士商品货款111元,并赔礼道歉,补偿3盒价值185元的银鱼干和2盒价值90元的虾子酱。张女士对此非常满意,同时对执法人员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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