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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即将开始 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皖江晚报 2018-03-15 14:22 大字

星期四编/组:刘志文校对:陈先傲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已经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社会公众尤其是纳税人越来越关注纳税信用级别。2018年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即将开始,在此我们将纳税信用相关知识做一个介绍,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1.什么是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等文件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3.纳税信用评价分几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分A、B、M、C、D五级。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A级为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为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C级为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4、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以下3类企业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5、纳税信用主要评价哪些内容?

主要按照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进行评价。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主要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评估信息、税务稽查信息等6类。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等4类。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扣起;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扣起。

6、出现哪些情形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7.出现哪些情形会被直接判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8.不同级别的激励与惩戒措施有哪些?

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根据褒扬诚信原则,税务机关向A级纳税人提供激励及优质服务。截至目前,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以下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此外,依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文件规定,发改委、税务、工商、财政、国土、海关、交通等29个部门将对A级纳税人实行联合激励,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目前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有41项。例如,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便利、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获取财政性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激励、先进典型代表优先考虑、申请增值电信、办理社保业务、环保许可事项、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以及交通运输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此外,税务部门还与外部门联合推出了一些惩戒措施,包括:

(1)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2)34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实施惩戒。

9.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怎么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为纳税人更加快捷地了解自身的评价级别,我们为您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

方式一: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8001/login),通过首页我要办理业务>涉税查询>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查询菜单查询。

方式二:登录安徽省地税局网站(http://www.ah-l-tax.gov.cn/),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A级纳税人查询。

方式三:纳税人可以自行前往全省任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信息。

10.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也可以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8001/login),通过首页我要办理业务>涉税查询>纳税信用复评申请提交复评申请。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将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11.未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如何补评?

纳税人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也可以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8001/login),通过首页我要办理业务>涉税查询>纳税信用补评申请提交补评申请。

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包括: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12.需要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从哪里出具?

纳税人可以自行前往全省任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为您出具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

您也可以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8001/login),通过首页我要办理业务>涉税查询>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查询菜单,下载或打印带有电子签章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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