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摘要]我省政府规章等各类文件政策均需遵循“18不得”原则进行审查
晨报讯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3月30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实施意见》,政府规章、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必须遵循“18个不得”原则,否则将无法出台。
省物价局副局长王启康表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部分政策措施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政策优惠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此,安徽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而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实施意见》还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其中,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个。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个。涉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个,包括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涉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即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
各级政府还将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相关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2017年6月底前,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相关现行政策清理工作;2017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相关现行政策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晨报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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