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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翻新手机 追责淘宝法院不支持

安庆晚报 2016-11-12 00:00 大字

 

案件回放:2015年8月,李先生在淘宝公司的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从天地公司在淘宝的网店中,下单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并支付价款3310元。李先生在收到手机后,认为其存在性能故障,并以此为由要求天地公司在其不退货的情况下退款3400元,天地公司予以拒绝,后李先生修改了退货协议,在愿意退货的情况下,要求天地公司退款3400元,对此,天地公司表示同意,但随后李先生又认为手机是翻新机,并再次修改退货条件,要求不退货,但天地公司得退款3400元,对于此,天地公司予以明确拒绝。随后,李先生进行维权操作,经淘宝公司介入处理,淘宝公司于2015年8月向李先生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手机为不合格产品,天地公司退款3400元并增加赔偿10200元,承担鉴定费、维权费用236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淘宝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天地公司退还李先生购机款3400元,李先生退还手机及配件给天地公司。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依法提供了销售者天地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淘宝公司已履行了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尽义务。同时,李先生也并没有能够提供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天地公司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依据,故李先生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整理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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