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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信息 治标还需治本

安庆晚报 2016-09-03 00:00 大字

 

案件回放:苏哲(化名)于2013年1月至8月期间,以每条0.02元-0.03元价格多次在网上向他人购买快递公司的快件单据扫描件,从而获得快递单上的公民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用于茶叶营销。经统计,苏哲所使用的电脑中,共存有公民个人信息157059条,事发后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苏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被告人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硬盘2个、台式电脑硬盘1个、U盘4个。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查阅我国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条文,该罪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将原先的刑罚尺度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调整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事实上,就我们查阅的材料来看,收买信息被惩处的,明显多于出卖信息的,呈现出“单打”重于“双打”的尴尬局面。

有人收买信息,肯定就有人泄露出卖信息,这是一对一的关系,如果仅仅惩罚一方,并不能从源头上打击公民信息泄露问题。在本案中,苏哲多次在网上向他人购买快递公司的快件单据扫描件的行为里面,向其出卖快件单据扫描件的行为人,却并未收到刑罚追责。我们认为,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述写该罪的条文逻辑来看,源头泄露才是本罪最基本的犯罪形式,经手人也只是依照前款进行处罚,而本案却没有交待出售一手信息的行为人是否另案处理的结果。

所以基于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非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打击力度,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也没有考量到泄露行为对于泄露机关公信力的影响程度,此为一;另外在审理二手信息买卖方的时候,对于泄露源头的侦办处罚,惩罚力度不够全面、深入,并不能很好地起到刑法的威慑作用。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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