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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纳税人交验缴销地税发票的公告

拂晓报 2016-08-30 00:00 大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6〕148号)要求,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发票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纳税人未按照要求交验、缴销发票的,务必于2016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的,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地税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不良记录认定。

二、国税部门自9月20日起停止供应国税发票。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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