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仲裁定纷争

淄博日报 2020-04-29 01:14 大字

老王举案例:申请人淄博某汽车服务公司仲裁申请称,2019年3月3日,董某租赁并驾驶公司一辆小轿车,行驶至高青县一路口时发生碰撞,该事故无人员受伤,只造成车辆损坏。小轿车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出事故后承租人董某报案并致电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勘察现场后,以报案时间超过出事故一小时为由拒绝理赔,此次事故给申请人造成汽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66299元,因双方就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所有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份和机动车车辆损失险1份,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淄博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投保单以及投保人声明中均盖章确认。董某租赁并驾驶在保险期内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董某未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要求申请人核实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称由于联系不上车辆租赁人董某,发生事故时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均不在事故现场,所以无法核实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老王分析: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该案中申请人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董某未在第一时间向被申请人处报案,也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且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较为严重,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事故责任,仲裁庭无法排除事故发生时存在免除被申请人责任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请求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从而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淄博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仲裁申请,该案仲裁费3463元由申请人负担。淄博仲裁委提醒,保留和收集证据很重要,市民和企业都应在严格遵守合同的基础上,保留证据,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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