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月起实施 倡导16项行为规范,禁止5类行为
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樊舒瑜)15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淄博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文明出行、诚实守信、移风易俗、文明养犬等内容提出了倡导性规范。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措施。为促进《条例》实施,淄博将集中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市民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据悉,在《条例》中将文明行为分为了倡导性、禁止性两大类作为规范。其中,在倡导性文明行为中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关爱弱势群体等方面列举了16项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包括5类,分别为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破坏公共绿地,不文明乘车、驾车,广场舞、甩响鞭噪音扰民,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大小便,违规摆摊设点、张贴小广告,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向车外抛撒物品,随意变道、强行加塞、违规停车,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为;在社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装修装饰噪音扰民等社区不文明行为;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垃圾、塑料、皮革等物质,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上网、旅游等行为。
据悉,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对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而针对不文明行为,在《条例》中建立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以及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制度,并且创设性的行政罚款,其中特别提出养犬扰民,以及共享单车投放过度、车辆无序停放,严重影响市容和城市形象的问题,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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