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周连华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淄博日报 2019-04-12 01:01 大字

□本报记者梁立新通讯员崔延雪报道

本报讯为规范市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协作配合机制,4月4日上午,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市委书记周连华要求,市委巡察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好协作配合机制,履行好自己职责,共同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意见》根据中央、省委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研究制定,对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市委巡察从制度层面进行了规范,让巡察工作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巡察前提供有关情况,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单位向市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情况。巡察期间加强协作配合,对市委巡察组提请协助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审计机关,组织、财政、金融和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发生重要情况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委巡察办和市委巡察组通报。巡察结束后办理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突出问题,巡察报告、反馈意见、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报告移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将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组织人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反馈意见、整改报告、领导干部有关情况汇总等移交市委组织部;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情况,移交市委宣传部;其他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巡察移交事项后,应当按时办理。市委巡察办建立成果运用清单管理台账,汇总情况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意见》还将《市委巡察机构与市委宣传部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协调配合办法》《巡察与审计工作协调配合办法》《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作办法》作为3个附件,对宣传部、审计局、纪委监委案管室的协调配合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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