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处房产归谁

淄博晚报 2018-11-26 10:03 大字

案情简介:2012年,尚是单身的小丁,考虑到将来住房的需要,凑够了首付款在张店城区购置了一处住宅。2015年年底,小丁经朋友介绍与李女认识并很快登记结婚。婚后,因购置住宅剩余的贷款,仍由小丁从自己的工资中按月支付,至2017年底,贷款终于还清。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架。近日,小丁与李女感觉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双方开始协议离婚。在此过程中,双方对该处住宅的分配一直分歧较大,不知如何处理。为此,小丁与李女咨询:按照法律规定,小丁婚前首付购买的这套住宅,应该归谁所有?

律师分析:首先应当明确,尽管婚后小丁是用自己的工资支付贷款,按照法律规定,结婚以后,小丁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当认定为小丁与李女共同还贷,由于该处住宅在双方婚后有增值,对该增值部分可以按照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折算出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的钱款数额,对这一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依法进行分割,由取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双方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石浩律师

淄博晚报律师团成员。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严谨、细致,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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