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盗引纠纷 仲裁裁定息纷争
老王举仲裁案例:2017年6月14日,王先生购买轿车一辆。2017年6月15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保险期间为一年,王先生如数缴纳了保险费4704.44元,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成立。2017年9月9日,王先生所有的被保险车辆被盗,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该案至今尚未侦破,被盗车辆已办理销户手续。2018年初始,王先生多次前往某保险公司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处处推诿,拒不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4月19日,某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无奈,王先生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94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老王解析: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保险车辆被盗后,王先生提出索赔,某保险公司以“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予以拒赔。仲裁庭认为,被保险人王先生将保险车辆交由王某某管理使用,王某某又将保险车辆借给范某某使用,在范某某使用期间被盗。此种情况,不能表明王先生不允许王某某将车借给他人使用。且该车在购买时已作为贷款65000元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该保险车辆不能再进行合法的抵押。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采纳。某保险公司关于如果理赔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计算赔偿额的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付给王先生保险赔偿款74297.6元(购车价94000元减折旧2个月计1128元再减20%的盗抢险免赔计18574.4元)。该案仲裁费4083元由王先生负担883元,某保险公司负担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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