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8-08-13 16:4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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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傅洪丽、王玉梅、张倩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停产歇业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17〕第139号、第143 号、第14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店区和平路4号院内)领取张劳人仲案字[2017]第139-1号、第139-2号、第143-1号、第143-2 号、第145-1号、第145-2号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Ο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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