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
原告:程某某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06年,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年”活动的意见》《淄博市张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承诺对引进区外投资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2011年12月14日,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麦德龙淄博张店商场项目系程某某推荐引进,并承诺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协助程某某落实政府奖励政策。 2013年 11月 22日,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交《关于麦德龙项目引荐人程某某的证明》和《关于麦德龙项目引荐人申请奖励的报告》,证明麦德龙淄博张店商场项目由程某某推荐引进,该项目已建成投入运营,申请为程某某办理招商引资奖励。2015年2月27日,区政府作出答复,认为程某某的引荐人身份不能确定,不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不能对其进行奖励。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人民政府在麦德龙项目引进之初为程某某出具的引荐人证明,以及项目投入运营后向张店区政府提交的引荐人证明和为程某某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报告,结合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某某与淄博市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就政府奖励金额进行协商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程某某系麦德龙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及麦德龙投资项目已全部竣工投产的事实。程某某符合依据《淄博市张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八条规定向张店区政府申请奖励的条件,区政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程某某进行奖励。遂判决责令区政府对程某某的行政奖励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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