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月20日实施 车祸造成特殊困难 政府最高补助5万
晚报讯(记者冯艳辉)昨天,淄博市发布《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多部门成立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今后在淄博市境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政府将垫付抢救费用。细则同时规定,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也就是事故当事人经济特殊困难,确实需要提供救助的人员。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起事故不超过5万元。据悉,该细则2月日起正式施行。
?出车祸肇事者逃逸政府将垫付小时内的抢救费
昨天,淄博市发布《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今后,在淄博市境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万元。确定垫付金额时,不得按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减少垫付金额。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其他支付金额后,确定垫付金额。
在淄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条件的,办理程序如下:事故案件主办人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事故案件主办人对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车祸造成特殊困难可获得补助每起事故不超过5万
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起事故不超过5万元。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是指事故当事人经济特殊困难,确实需要提供救助的人员。符合交通事故特殊困难家庭补助条件的,办理程序如下:(一)救助对象需要申请救助的,由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注明简要案情、申请理由、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事故善后处理意见。(二)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研究审批。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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