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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自助”处理 12月1日起早晚高峰时段在张店区高新区试行

淄博日报 2014-11-29 04:46 大字

□本报记者于磊通讯员杨丽徐建彬报道

本报讯记者11月28日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淄博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了《淄博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张店区、高新区试行,有效期2年。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在中心城区区域内部分机动车流量大的道路上,7:00至9:00、17:00至19:00早晚高峰时段内,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单方车辆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具体区域范围为:南京路(鲁泰大道至昌国路)以东,昌国路(南京路至张南路)以北,张南路(昌国路至杏园路)以西,杏园路(西二路至东四路)以北,东四路(杏园路至华光路)以西,华光路(东四路至金晶大道)以南,金晶大道(华光路至鲁泰大道)以西,鲁泰大道(金晶大道至南京路)以南。

《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为:发生轻微事故后,先拨打122电话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事故现场拍照(至少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并拍摄事故现场周围明显参照物,之后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第二现场),互验并拍摄对方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保险公司到达“第二现场”查勘定损。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保险公司指导客户报警,由交警到达“第二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据了解,撤离现场是指将车辆移至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就近的单位、停车场或空余地块。如果只是撤离了事发现场,但仍妨碍通行,视为没有及时撤离。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警将责令其撤离,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当事人按规定撤离现场后,保险公司如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当事人可向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3-3583915),保险行业协会将积极协调处理,对于拒不履行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向社会曝光。

《办法》特别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检验合格证、无交强险标志的;(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四)发生单方或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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