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仲裁优势 服务社会大众
仲裁已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8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日。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徐俊国。
记者:《仲裁法》已颁布二十周年了,淄博仲裁委也已经成立了19年,请问,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都做了哪些工作?
徐俊国:淄博仲裁委成立于1995年,是山东省成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我们主要做了四项工作:一是公正、及时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年来淄博仲裁委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民商事仲裁案件近8000件,标的三十多亿元。二是加强经济合同规范工作,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三是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探索仲裁工作紧扣中心、服务大局,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四是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的管理。目前,仲裁委聘请了319名法律、经贸、科技、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等担任仲裁员。
记者:仲裁受理的案件有没有什么限制?申请仲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徐俊国: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受理仲裁案件的前置条件,仲裁协议可以是在签订商事合同时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很重要。准确的仲裁条款应该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记者:请问下一步淄博市的仲裁工作有哪些新思路?
徐俊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着力做好四项工作。一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仲裁,扩大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二要积极拓宽仲裁业务。不仅要继续发挥原有的在建筑房地产、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业务优势,还要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和领域,坚持平等自愿、公正高效、依法办案,用程序、实体的公正来保证办案的质量。三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队伍。要以公正和效率为核心,进一步加强仲裁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水平提高,不断提高淄博仲裁的公信力。四要加强对仲裁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仲裁员独立办案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明纪律,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仲裁员违纪行为、裁决不公等现象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一旦发现,及时加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后续处理措施。(晚报记者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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