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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法官妥善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

淄博晚报 2014-09-03 20:50 大字

淄博中院法官妥善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晚报讯(记者李群通讯员王飞刘洋)法官奔波多次,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坐下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昨天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最终,园林公司同意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据悉,张某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其驾驶电动车与王某(某园林公司职工,事发时系履行工作职务)驾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致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张某为追索损失将被告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园林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八千余元。张某不服,遂向淄博中院提出上诉,要求增加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四万一千余元。考虑到张某急需用钱治疗伤病、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等实际因素,法院决定让双方坐下来调解。经法官多次做工作,园林公司同意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并于签署调解协议当天通过法院进行了过付。

法官当事人“面对面”处结10万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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