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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再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伤残津贴最高每月可增276元 调增的三项待遇符合规定的已全部发放到位

淄博晚报 2014-08-06 21:14 大字

晚报讯(记者赵晓雯通讯员张文君沈远清)昨日记者获悉,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淄博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淄博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8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标准分别达到1940元、1552元、116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日前,淄博市调增的三项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已经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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