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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 产权应当判归谁

淄博晚报 2014-08-11 17:14 大字

案情简介:刘男、贾女系夫妻,有一处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未经刘男同意,贾女私自与甲达成协议,以20万元卖给甲。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刘男因为不知此房已经出售于甲,又私自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将此房屋卖与乙,价款23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甲因要求交付房屋与刘男、贾女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问: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

律师分析: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乙。

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贾女与甲签订的协议;二是刘男与乙签订的协议。《民法通则》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刘男、贾女系夫妻,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对房屋的处分,应当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上述两份协议均未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均为无效合同。但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办理过户于乙,且乙不知刘男与贾女未经协商而处分房屋,乙已支付了合理价款,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乙为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所有人。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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