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简介:淄川的刘女士咨询,自己在2012年与丈夫胡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6岁的儿子归丈夫抚养,刘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刘女士每月有四天和孩子待在一起的探视权。2014年3月份,刘女士听说自己的前夫胡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处了缓刑,胡某的工作也丢了,对自己的孩子也不关心,整日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没有固定收入。为了孩子,刘女士打算自己抚养孩子,变更抚养权,刘女士咨询什么情况下自己的主张才能获得支持?
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判断依据的主要原则是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刘女士认为如果存在法定的上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等情形的,可以与前夫协商变更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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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