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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淄博晚报 2014-08-25 17:12 大字

案情简介:王某自2008年4月一直在某公司上班,2012年5月王某无故被公司辞退,当时公司还欠王某2个月工资未发。王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4年4月,王某决定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对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王某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否则可能存在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仲裁请求的不利风险。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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