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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地方规章出台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将实施

淄博日报 2014-08-14 05:27 大字

□本报记者王慧子

通讯员穆强

何民华报道

本报讯《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将在8月15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地方规章,标志着淄博市进入煤炭清洁利用法治化监管的新阶段。

《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最低一千元、最高三万元的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煤炭管理部门编制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协调促进、处罚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交通运输监管、污染物监察监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监督管理检测设备等相应工作。《办法》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制度、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制度、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煤炭等作为牵头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研究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民对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随手拍”,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副院长表示,淄博主动采取法律手段和措施对煤炭清洁利用进行监管,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眼界思路开阔,这个《办法》的出台实施,走在了全国地方规章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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