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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如何“养”

淄博晚报 2014-07-07 21:41 大字

案情简介:淄博的刘某今年70岁,自己的老伴去世多年了,自己的三个子女都在外地安了家。为了不给子女们添麻烦,多年来刘某一直自己一个人过。今年初,刘某听说国家准备出台以房养老的政策,刘某在张店有套房子,在与子女商量后,刘某觉得以房养老比较适合自己,刘某咨询,具体规定是什么?要怎么操作?

律师分析: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正式施行。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凡是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均可参与投保,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以房养老”,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指导意见》对试点业务宣传,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服务创新,投诉处理,监管问题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一是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布具有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资格的销售人员名单。二是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三是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进行签约前辅导,全面、客观、准确介绍业务模式、特点、风险及合同条款相关内容,并进行退保赎回价值演示,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产品及自身的权利义务。四是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增强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确保合同体现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五是设置犹豫期,消费者在此期限内可再次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如不愿意继续持有该合同,可选择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房养老”)是一项新生事物,建议老年人应当在充分了解该项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是否购买,可由律师等专业人员陪同签署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笔者认为,“以房养老”模式在很多国家已经施行,在我国如果想实现预期目的,各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有相当的契约精神。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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