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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应咋分割

淄博晚报 2014-03-03 23:11 大字

案情简介:张男、柳女2009年相识,经过半年相处,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从婚前的卿卿我我、花前月下进入到柴米油盐的现实生活中,两人的兴趣爱好的差异以及性格脾气的不同逐渐显现出来,争执吵架发展到恶语相向甚至肢体冲突。两年下来,两人都觉得彼此已经没有了婚姻当中应有的夫妻感情,遂着手准备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两人产生了争议。原来,两人结婚以后,柳女继承了一处房产,柳女认为这是自己继承的自己亲生父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张男认为,这应该属于共同财产。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律师分析: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的性质决定财产的分配归属。因此,首先要确定财产的性质。婚姻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确定财产的性质主要在于其时间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

分清了财产的属性,也就确定了财产的分配归属。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柳女继承的房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又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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